教培从业,划下红线
9月14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文 | 多鲸
编 | Chris_guo
01
落实双减,从人入手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02
严控师资,成本上升
《管理办法》洋洋洒洒两千余字,而对身在教培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最关键的莫过于以下四条:
·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四条规定,一言以蔽之,即对教培行业从业者的资质条件、劳动权益、结构性要求做出明令规范。明令规范之后,则是教培机构,包括学科培训机构和非学科培训机构在内,师资成本、运营成本势必上升。
尤其对1对1机构,此番明令,对机构带来极大挑战。
当下,1对1教育行业的平均利润不到10%。在学费中,40%是教师工资,30%是营销推广费用,10%-20%是场地租金和公司管理费用。某1对1教育机构经营者向多鲸表示,理想情况下,1对1教育机构的毛利率应控制在25%以上,即扣除所有房租、人力运营、老师上课及水电费的成本之后所达到的毛利率水平,同时净利润率要达到 15%。如此,企业才能持续经营。
而过去,为了压缩占比最大的师资成本,大多数 1对1机构普遍选择采用兼职老师,但兼职老师的教学质量和稳定性都无法把控,此次政策关于教师资质条件、劳动权益、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占比要求的规范出台后,1对1教育机构的师资成本、运营成本将明显上升。在师资质量、合格教师数量和产品价格都被限制的情况下,本就受限于业态较难做大的1对1行业或会更加倾向小而美的精细化运营模式,降低自身暴雷风险。
另外,政策中也明确提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这表示,未来教培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查和经验培养将更加严格,教培行业“教师资格证”的顽疾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公示”一词,包括“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屡屡提及,意味着未来随着《管理办法》在全国的逐步落地,教培行业将被置于公共监督之下。这对以往信息较隐蔽化的线上培训产品来说是不小的挑战。相关企业必须确保产品在师资背景、内容质量、配套服务等方面绝对合规并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督促企业抓紧时间修炼内功。
03
官方表态,专家解读
《管理办法》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诸位教育专家亦纷纷各抒己见。
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认为,《办法》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从业人员细化为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等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并提出了“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
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等具体要求,将有利于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集中力量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和核心内容技术的研发,促进服务质量提升,优化资源效果,真正起到将资金、资源、人力投于教育教学一线的目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认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此次《办法》中的重要创新手段。《办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企业义务,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规定保障教育行为的稳定与可预期,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两大主体同时强化了法律约束。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指出,此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管理办法》),着眼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让教育回归本质的规律,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职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薛二勇指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招聘、过程监测与退出机制是新阶段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环节。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是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优质发展的基本抓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教研人员、助教和带班人员等,明确其工作类别,有助于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关的资格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以使机构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这强调了培训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行业标准,具备相关资格证书,以保证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平。
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原文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四)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作出书面承诺,从业人员招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教育部负责人答记者问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当承担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后,各地积极推进落实,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用、解聘、检查和监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2.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过程。
答:按照“双减”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抓紧组织力量起草,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借鉴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管理配备政策,形成了文件征求意见稿。
一是征求课程教材、教师资格、民办教育、校外教育等专家意见,对主要内容和政策点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征求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对主要政策点和落地措施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对整个文稿进行修改完善。
3.问:《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从业人员?
答: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问:《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哪些条件要求?
答:不同于一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的角度,机构应当从严把握用人标准。
从业人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思想政治要过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守法意识要过关,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是品德行为要过关,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是专业能力要过关,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是职业身份要过关,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5.问:《管理办法》对机构招用人员提出了哪些程序要求?
答: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还应符合以下环节和要求:
一要前置查询,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二要书面签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
三要岗前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四要及时公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五要结构合理,要求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面向中小学生、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 6%。
6.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从业禁止条件?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育人工作,对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规范要求外,还要有从业禁止要求。《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对“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11 种情形的,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
如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将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管理办法》专门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以下两类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7.问:《管理办法》检查监督举措有哪些?
答:按照“双减”文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来源 | 多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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